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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吴忠市委员会党务公开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吴党发〔2018〕98号
各县(市、区)党委,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区属驻吴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中共吴忠市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吴忠市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
中共吴忠市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我市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市委统一领导,县(市、区)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市委办公室承担市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市党务公开工作。各县(市、区)党委办公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县(市、区)的党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党的基层组织要明确人员负责党务公开工作,保障所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全市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全市党的各级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全市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全市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市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市党员中公开;
(三)各地各部门(单位)的党务,在本地本部门(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坚决反对“四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评选表彰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市委党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
(一)市委全体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重要决议决定事项;
(二)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三)市委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四)市委重要工作情况;
(五)市委领导同志重要政务活动、批示指示精神及其办理落实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创先争优、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对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包括协助市委严明政治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纪律宣传教育等情况;
(三)加强党内监督情况,包括遵守和执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及市委决策部署监督检查。巡察工作安排,落实巡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跟踪督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督查等情况;
(四)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领导班子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特别是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情况;
(五)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包括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贵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等监督执纪问责的情况;
(七)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机关工作职责及内设机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等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关工作规则和议事决策程序等工作制度;
(三)制定出台的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为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作出的部署安排及推进落实情况;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
(六)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情况;
(七)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情况,以及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党委派出机关还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党组(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
(三)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本级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情况;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六)加强党组(党委)自身建设的情况,包括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廉洁从政情况等;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五条 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细化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要求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应当将党务公开逐步纳入到党的组织文件办理、会议活动办理等工作程序。党的组织拟制文件、办理会议活动时,应同步明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公开属性的界定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党的各级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开属性界定情况的合规审查。
市纪委监委、市委各部委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由党组织有关承办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拟公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涉及党员个人的,应防止泄露隐私。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党政内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九条 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确保公开时限、公开内容与公开实效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长期公开;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阶段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随时公开。对于重大事项或复杂问题,根据公开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可再次公开。
第二十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对于既是党务公开信息又是政务公开信息的,可参照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执行,强化信息公开的知晓面。党政联合印发的应当公开的文件,同步发布到同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平台进行公开。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二十ー条 对各级党委党务公开信息可能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承办部门(单位)在提出公开事项时,应同步安排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等工作,对党的重大决策要坚持“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对可能出现的热点舆情作出预判,制定应对预案;
(二)各级党委党务信息公开后,由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党委宣传、网信部门做好舆情监测、收集、引导、处置工作。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三)党委办公室信息工作机构应对党委党务信息公开后的舆情信息及时收集、快速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民主决策、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公开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全过程,不断提高重要事务决策的透明度、科学性。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信息公开、解读、回应、互动、参与等新形式。鼓励基层党组织探索开展党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保障广大党员和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消极执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弄虚作假、严重失实,欺骗党员和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制定完善党务公开的程序、形式、载体、时限及组织领导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