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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吴忠市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吴党办发〔2018〕40号
各县(市、区)党委,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区属驻吴各单位党组织:
《中共吴忠市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吴忠市委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中共吴忠市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和建立健全党委法律顾问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服务市委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市委依法决策、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试行)》(宁党办〔2017〕9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委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市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承担市委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市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和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市委法律顾问由市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和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等组成。
市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第五条 市委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委领导全市法治建设提出意见建议,为市委研究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根据需要参与市委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为市委作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三)对市委拟出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研究论证;
(四)为市委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重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市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中有关法律知识的授课,参与政策法规解读、培训和涉法事件社会舆论引导;
(六)办理市委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委建立市委法律专家库,并按照精心挑选、优中选优的原则,从市委法律专家库中产生外聘法律顾问。
市纪委监委、市委各部委聘请法律顾问,原则上从市委法律专家库中产生。
市委外聘法律顾问因故无法履职或超出其专业范围的委托事项,可以从市委法律专家库中选择合适人员承办。
第七条 市委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或丰富实务经验,有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律师和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党纪、政纪、法律和行业等相关处分;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对有关知名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
第八条 市委成立选聘工作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单位和行业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选聘市委法律顾问。选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向选聘工作组提出推荐人选,选聘工作组也可定向邀请人选;
(二)选聘工作组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的条件,结合被推荐人选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及个人职业能力,并在统筹考虑专业、行业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市委法律专家库建议名单和市委法律顾问人选;
(三)市委法律专家库建议名单和市委法律顾问人选经市委审定后,由市委办公室根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商市委组织部对拟聘任为市委法律顾问的人选进行考察,并在人选所在单位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市委法律顾问人选经考察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委批准同意后聘任,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市委外聘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市委外聘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负责地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信息资料;
(三)应邀参加市委的有关会议和调研活动;
(四)获得聘任合同约定的工作报酬;
(五)获得法律顾问工作必要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市委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市委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市委外聘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时,各地各部门和法律顾问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
第十三条 市委外聘法律顾问按照市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一般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一)服务市委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由市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有关法律顾问进行讨论研究,并出具相关意见,供起草单位或承办单位修改完善后履行程序;
(二)市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市委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市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参与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
(三)对一般性的法律事务,由市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对法律顾问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委决策参考;
(四)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事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经审核后,供市委决策参考;
(五)对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由市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组织法律顾问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经审核后,供市委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市委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办公室报市委批准,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2次以上(含2次)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法律或行业等相关处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六)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期内申请离任的,由市委办公室报市委批准。
第十五条 市委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鼓励市委各部委符合规定条件的公职人员担任公职律师。
第十七条 市委法律顾问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法律顾问的选聘、续聘、解聘工作,统筹协调市委各部委公职律师的审核颁证工作;
(二)通过组织法律顾问参加相关会议以及召开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法律顾问围绕有关涉法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四)统筹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五)对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汇总审核后报市委;
(六)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聘请的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情况作为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七)做好协助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市委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列入市委办公室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